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9号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号。
投资人:蒋应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办事处城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与被告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何 芳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毛佳宁代理书记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