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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久通传媒中心、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29号
案件名称鞍山久通传媒中心、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鞍山久通传媒中心;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9号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号。

投资人:蒋应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办事处城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与被告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何 芳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毛佳宁代理书记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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