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875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7)*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珏贝,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阳光通讯配件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许晓平,男,汉族,1982年9月20号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1。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斗门区井岸阳光通讯配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