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06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463XA。
法定代表人:应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特别授权),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辉(特别授权),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培,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敦来审 判 员 唐 琳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尹 俊书 记 员 袁 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