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知民初684号 原告:武汉立羽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10号楼14层6号。
法定代表人:罗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微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82号601-5。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
原告武汉立羽晴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微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立羽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立羽晴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立羽晴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3元,由原告武汉立羽晴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