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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42号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欢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璐,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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