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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平乡县裕民儿童用品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176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平乡县裕民儿童用品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平乡县裕民儿童用品厂;袁新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761号之一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06107Q。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平乡县裕民儿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

责任人:董志鸿。

被告:袁新国,男,1961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好公司)与被告平乡县裕民儿童用品厂(以下简称裕民厂)、袁新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被告袁新国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如下:一、驳回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在该裁定上诉期内,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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