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221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贾素林,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素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以已经和被告贾素林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廉丽萍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