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90号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OKAZAKITAK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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