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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肖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肖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肖友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64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友英,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住江西省安福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64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友英,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住江西省安福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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