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3605号
案件名称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沃森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3605号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廖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冰,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森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桃源居五区5栋302。

经营者:臧明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森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沃森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沃森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NB”“自然美NATURALBEAUTY”“naturalbeau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3.被告沃森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对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801753号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管理、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沃森商行在其淘宝店铺上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系淘宝网的经营者,其未对涉案商品进项审核下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原告以其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从而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诉至本院。

但由于首先,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当考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因此上海市崇明区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而成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条规定中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之实施和损害结果并非直接发生于信息网络上,不能由此认定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因此亦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据此,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由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被告沃森商行的经营场所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呈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苏亚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