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3293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翼城创美网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陈重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翼城创美网络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玲书记员 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