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12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栗县横水世清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横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2MA368PYL8R。
经营者:胡世清,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栗县横水世清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杨发良审 判 员 周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柳亚铮书 记 员 汤 娜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12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栗县横水世清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横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2MA368PYL8R。
经营者:胡世清,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栗县横水世清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