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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鑫胜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544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鑫胜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鑫胜日用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4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鑫胜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宋家村。

经营者王焕龙。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鑫胜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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