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81号原告:张彬彬,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静,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岳珠,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彬彬与被告林岳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委派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张彬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彬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