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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彬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岳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781号
案件名称张彬彬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岳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彬彬;林岳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81号原告:张彬彬,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静,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岳珠,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彬彬与被告林岳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委派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张彬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彬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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