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71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川,男,200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2021年9月26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