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817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马长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已与被告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审 判 员 范静波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