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与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81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与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817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马长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21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已与被告滕州众有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三胜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审 判 员  范静波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