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3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捷,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第三人永康市喜具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