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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38号之三
案件名称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陈捷;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喜具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3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捷,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第三人永康市喜具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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