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363号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马瑞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博安,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博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