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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38号之二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陈捷;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喜具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38号之二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

被告:陈捷,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康市喜具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古山大道50号第一幢1-3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蓓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第三人永康市喜具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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