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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辛基内存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赞禾英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赫尔辛基内存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赞禾英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赫尔辛基内存技术有限公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赞禾英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79号原告:赫尔辛基内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坦普雷市。

法定代表人:基默·约翰·麦理,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XXX号XXX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被告:上海赞禾英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尔辛基内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赞禾英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尔辛基内存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赫尔辛基内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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