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5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XX路金冠珠卫浴经营部,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营者:郭亚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涛,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台区XX路金冠珠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汉台区XX路金冠珠卫浴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