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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钦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张勇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钦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钦龙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30号原告:张勇,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钦龙,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勇与被告沈钦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同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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