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30号原告:张勇,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钦龙,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勇与被告沈钦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同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