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57号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712NEDX3。
法定张葵杰,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镇XX村XX路XX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JGBB5L     经营者:杨亚龙,男,汉族,生于1995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