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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琦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9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琦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陈琦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97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琦鑫,男,1997年10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琦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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