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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虞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4840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虞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虞恒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840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江苏虞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园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虞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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