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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武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良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772号
案件名称张健武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良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健武;林良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772号原告:张健武,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

被告:林良炜,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健武与被告林良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武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吴盈喆审 判 员 凌宗亮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蔡静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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