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48号之一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徐飞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顾荣芳,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稳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晏慕治,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璐,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稳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