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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548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金州区站前街道俊杰物资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8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屯机场。

经营者付杰。

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俊杰物资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鑫荣物资有限公司、金州区站前街道俊杰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营者于生军。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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