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85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男。
被告:许逸奇,男,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逸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