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78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2号东部工业区B2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华。
委托诉讼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张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苏荷量贩音乐会所,经营地址武冈市新东路百成翡翠大楼。
经营者:张善忠。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苏荷量贩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