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朋来阁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桥东街(东南片区)。
经营者:王福,业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朋来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