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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冬梅与泉州敏登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507号
案件名称肖冬梅与泉州敏登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冬梅;泉州敏登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07号原告:肖冬梅,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敏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胜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肖冬梅与被告泉州敏登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冬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冬梅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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