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6知民初42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瑞芝,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瑞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宋瑞芝的起诉,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