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810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齐会来,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齐会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