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063号原告:浙江金科汤姆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佩卿,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琦,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络梵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白西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金科汤姆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络梵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同年8月25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金科汤姆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