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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新干县长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新干县长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新干县长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9DWBB91。

经营者:洪文蕊。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中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9DWBB91。

经营者:洪文蕊。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长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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