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6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大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南侧汉街42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冲。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沛县大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