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51号原告:陈望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贵兵,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望挺与被告张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2021年9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望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望挺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