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32号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东浦村。
法定代表人:林先龙,总经理。
被告:辽宁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88-1栋1层2门1号。
法定代表人:闫宏,经理。
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计1165.5元,由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