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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宁陵县潼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1225号
案件名称潼关肉夹馍协会、宁陵县潼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潼关肉夹馍协会;宁陵县潼关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225号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潼关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路文博。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与被告宁陵县潼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理由正当且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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