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74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思妹,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发联超市,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乡马厂村街心组**/div>经营者:马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江苏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发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