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96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辽宁阅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人人乐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长隆家园二期振安路4-4号。
经营者:宋国庆,业主。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人人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