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28号原告:福鼎市尚尚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
被告:山东超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
原告福鼎市尚尚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山东超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福鼎市尚尚品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鼎市尚尚品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鼎市尚尚品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