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86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驹,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嘉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梁贻侵。
被告:上海思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天明。
被告:陆天明,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嘉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思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陆天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