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原告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某某食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华丰国际副食城。
经营者:庞某某。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某某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