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3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方高强,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方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3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方高强,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方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