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60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劲草,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佰信商行。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45号104室。
经营者:刘超,业主。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佰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