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0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恒发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经济开发区恒发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经济开发区恒发副食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夏英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谌 奕书 记 员 唐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