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民初810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职务董事长。
被告:市北区心润园水果蔬菜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沙支路1号甲-2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心润园水果蔬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