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68号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凤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颖璇,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路超,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岳,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路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其伟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