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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路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路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路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68号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凤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颖璇,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路超,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岳,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路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泥的物语(太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其伟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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